扬州讨债公司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,并主动履行了23675元的赔偿义务
扬州讨债公司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,并主动履行了23675元的赔偿义务。
1、卸货意外摔伤
赔偿协商陷入僵局
苏某某受赵某某雇佣,担任冀D牌照的货车司机。该车辆实际归赵某某所有,挂靠在某某运输公司名下,并由该公司为车辆投保了“如意行”驾乘人员综合保险。2024年11月1日,苏某某在送货卸货过程中,因掀开篷布不慎从车身摔下,导致左侧外踝骨折,经门诊治产生医疗费、辅助器具费等损失。事故发生后,苏某某多次与雇主赵某某、挂靠公司及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,但双方各执一词:赵某某否认苏某某系在提供劳务中受伤,认为即便受伤也应由保险公司理赔;运输公司辩称其为挂靠单位,不应承担赔偿责任;保险公司则主张本案系侵权纠纷,与保险合同纠纷不应合并审理,且受伤场景不符合保险责任范围。协商无果后,苏某某诉至广平法院,要求三方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5629.58元。法官在调解过程中,案件进程一度陷入僵局,运输公司、保险公司、赵某某三方均认为不是自己责任,拒绝赔偿,且一度产生争执,矛盾尖锐。
2、多方调查厘清事实 合并审理减少诉累
面对复杂案情和各方推诿,广平法院承办法官并未简单坐堂问案,而是主动出击,深入调查。通过仔细核对接警记录、通话录音、证人证言等证据,法院最终确认苏某某系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。这一事实认定,为后续责任划分奠定了坚实基础。
在程序上,保险公司提出“侵权纠纷与保险合同纠纷不应合并审理”的抗辩。广平法院从减少当事人诉累、提高司法效率出发,依法将两案合并审理,并一并作出裁判。这一做法,既避免了苏某某陷入“一案结而另案生”的困境,也体现了法院“一次性解决纠纷”的司法理念。
在责任划分上,法院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关于个人劳务关系的规定,认定雇主赵某某对苏某某的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(70%),同时苏某某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,自行承担30%责任。对于挂靠公司,法院明确其非雇主,且苏某某受伤非交通事故所致,故不承担赔偿责任。对于保险公司,法院严格依据保险合同约定,认定其中符合“维护车辆继续运行”的整理篷布行为属于保险责任范围,判决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356元。
3、释法明理促履行 案结事了显成效
判决作出后,广平法院并未“一判了之”。承办法官主动向各方当事人释法明理,详细说明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,做到“胜败皆明”。尤其是对雇主赵某某,法官耐心讲解其作为雇主的法律责任,以及法院判决其承担70%责任的合理性。最终,赵某某表示服判息诉,并主动履行了23675元的赔偿义务。苏某某也顺利拿到了赔偿款,案件真正实现案结事了。
这一结果,不仅依法保护了劳务者的合法权益,也厘清了雇主、挂靠公司、保险公司三方的责任边界,对规范劳务用工、引导市场主体依法行事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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